2008年1月3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男女差别对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
杨涛

  “女孩在升入高中或市管各类中专、职业学校时,笔试总成绩加2分;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,女干部的笔试总成绩按笔试满分的2%加分。”在信阳,这样的规定已经实施,而且已经有5名女干部因为受到加分的“照顾”,走上了副处级干部的工作岗位。
    提倡平等并不等于不可以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人实施差别待遇,但这种“差别待遇”必须要基于合理的理由:其一是生理差异所允许作出的合理差别,比如对女性、老人的特殊照顾;其二是民族的差异所允许作出的合理差别,比如对少数民族;其三是,职业特定的需要所采取的合理差别;其四是负担能力所给予的合理差别对待。
    基于此,河南信阳市从关爱女性出发,根据女性的特殊生理和实际状况,作出对于女性的特殊关照,给予差别待遇,出发点是好的,也不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“平等原则”。但是,具体到每一项措施,是否符合“合理性”原则,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。